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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生意大小,商家都想要有一个能被记得住的名字和标志,商标也就成了企业的一张名片,商标保护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不过,商标保护的范围并非无限,近日一则关于“梦之蓝”的判决让商标保护再次受到关注,让更多人了解到“重名”也不一定就是侵权。
近期公布的一份裁判文书显示,2024年8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河公司”)与蒋先生关于“梦之蓝”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洋河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即蒋先生于2018年9月22日至2021年9月21日期间正常使用了由他本人注册的“梦之蓝”商标,因此该商标在所有相关服务上的注册都继续有效。
信网从判决书了解到,本案涉及的“梦之蓝”商标由蒋先生于2013年5月3日申请注册,注册号为第12523183号,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4402群组,包括理发店VSport体育、桑拿浴服务、蒸气浴、美容院、按摩、修指甲等,专用期限至2034年10月6日。
信网通过企查查平台获悉,蒋先生名下共计持有四家个体工商户,注册地均在成都市,分别为锦江区梦之蓝美发店、金牛区梦之蓝服饰店、锦江区梦之蓝九天美发店及武侯区梦之蓝发艺造型工作室。信网咨询青岛市知识产权局了解到,商标注册是按类别进行的,“梦之蓝”白酒商标注册在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类别,而美发服务为第44类别,蒋先生申请的“梦之蓝”商标明显与白酒商标不在同一类别,白酒和美发服务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因此这类注册有可能会成功。
此前,洋河公司因认为该商标在2018年9月22日至2021年9月21日期间(指定期间)未实际使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作出商评字[2023]第154883号《关于第12523183号“梦之蓝”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认为蒋先生提交的梦之蓝理发店门店照片、大众点评网用户评价截图,经公证的大众点评打款记录、微信公众号交易记录、截图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该商标在“理发店”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考虑到“理发店”与其他核定服务的关联程度,决定维持该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洋河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撤销复审申请程序中主动援引在先案件中争议商标使用证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审查程序规定。蒋先生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梦之蓝”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理发店”服务上进行了使用VSport体育,且“桑拿浴服务;蒸气浴;美容院;按摩;修指甲”与“理发店”属于类似服务,故可以视为诉争商标在这些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因此,诉争商标应当予以维持,驳回洋河公司诉讼请求。
此后,洋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续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动援引在先案件证据违反法律规定,且蒋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在商标撤销申请审查阶段,蒋先生委托代理公司答辩,并申请调取前案商标使用证据材料;诉争商标经续展,专用期限延长。法院认为,蒋先生提交的经公证的点评管家打款记录、微信公众号截图等证据,结合营业执照、门店图片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梦之蓝”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理发店”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由于“理发店”与其他核定服务构成类似服务,因此在案证据足以维持诉争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蒋先生申请调取在先案件证据,并未违反相关规定。综上,法院驳回洋河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刘国建律师评析VSport体育,洋河酒厂起诉蒋先生的原因可能是因为“梦之蓝”白酒是洋河公司的重要品牌标识,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商业价值,公司可能存在担心消费者将蒋先生的理发店等服务与洋河公司的产品产生关联,进而损害酒厂的商业利益。
青岛市网络调解委员会AI调解员分析指出,本案的判决再次明确了商标法意义上商标使用的认定标准。商标的使用不仅包括商标权人自行使用,也包括许可他人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商标使用需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交易文书或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对于连续三年未使用且无正当理由的注册商标,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撤销。同时,法院在审查商标使用证据时,注重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整体性,形成完整证据链方可认定商标的有效使用。这一案例为商标权人如何保留和提供商标使用证据,以及公众如何依法维护自身商标权益提供了有益的法律指引。文/谷正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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